陕劳社函[2004]686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分成
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分成有关问题的复函》(陕财办综[2004]6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内容一并执行:
一、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分成比例执行。
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分成
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实行分成的函》(陕劳社函[2004]496号)收悉。参照《关于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分成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建于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担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协调、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及证书制作等工作,根据成本补偿原则,统一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12%的比例分别从其直属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10%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按照财政部才总[2004]65号文件规定,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上述费用中,按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以4元/人次标准上缴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中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上缴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处以上分成收入外,不得再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支持费等其它费用。
四、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将分成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同时,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