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暨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和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座谈会精神,确保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鉴定任务。根据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我省今年的鉴定规模要增加20%。为保证鉴定任务的完成,省鉴定中心认真分析了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各市和省直属鉴定所(站)今年的鉴定任务(具体指标附后)。各市鉴定中心和鉴定所(站)要认真分析,制定措施,积极开展工作,保证全年任务的完成。去年未开展鉴定工作的所(站),今年要实现“零”的突破。连续两年不开展鉴定工作的所(站),今后要予以撤销。
二、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为了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劳动保障部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现随文转发,请遵照执行。各市鉴定中心和省直属鉴定所(站)要根据省上审批的鉴定工种范围进行考评员清理,对任期内的考评员要建立档案,并在5月底前报省鉴定中心备案。要及时将这些考评员全部录入考务管理系统。申请进行考评员培训、考核、认证的所(站),要及时向省鉴定中心申报,省鉴定中心对考评员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和认证,并建立考评员档案。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凡国家题库中已有试题的鉴定工种,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考核时,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并从国家题库提取试卷。国家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鉴定工种,鉴定机构在组织鉴定前,报省鉴定中心同意后,可组织本职业(工种)的专家,按国家职业标准命题,报省中心审定后组织考试。试卷的印制、保管、传递、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命题或随意调换试卷进行考试,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
四、进一步规范鉴定的报名管理。鉴定所(站)接受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料,并对其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审查内容为:考生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法定的专业工龄证明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初审合格考生的上述个人资料,以及考生《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考生花名册和计算机软盘,要按隶属关系报鉴定中心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相关鉴定所(站)接受考生报名,每个批次、每个工种的考试人数不足20人的,鉴定中心原则上不受理报名。各市鉴定中心和省直属鉴定所(站)要保持与省中心联系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工作不出漏洞。
五、加强对鉴定考试现场的巡考监督。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登记报告制度。省直属所(站)要根据全省鉴定工作座谈会精神,及时向省鉴定中心申报鉴定考试时间、地点、工种、等级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考试的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否则,按无效鉴定处理。监督检查包括应到、实到鉴定人数、所用的鉴定试卷、考评员资格的法定性、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纪律等内容。各市鉴定中心也要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所属所(站)鉴定考试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对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内容、考试等级、考试范围的单位,要根据违纪情节进行严肃处理。对不进行鉴定考试就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所(站),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鉴定资格。省鉴定中心将对我省的鉴定工作质量和地市及所(站)鉴定考试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对好的鉴定机构进行表彰奖励,差的进行整顿清理,进一步规范和净化鉴定市场。
六、规范考务管理系统的运行。按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的安排,今年六月份起,全面开通国家职业工作网。考务管理系统是国家职业工作网的基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省中心要求,启用国家考务管理系统。凡未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的鉴定机构一律暂停组织职业资格考试。各市鉴定中心要依据省上颁发、考核、认证的鉴定许可证副本、增加鉴定工种的批文和考评人员资料,认真审查并监督委托管理的所(站)尽快建立和完善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与此同时,各市鉴定中心也要按上述要求,抓紧市鉴定中心考务管理系统相关基础资料的录入工作,并在5月底前实现报名和考核认证资料与省鉴定中心考务管理系统的完全对接。否则,省鉴定中心将不再办理空白证书的发放。省直属鉴定所(站)务必于5月底前,将鉴定许可证副本、增加鉴定工种的批文、考评人员资料等报省鉴定中心,接受考务管理系统基础资料的录入审查,通过规范考务管理系统的运行,争取6月份实现我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网上查询。今年全省的技能鉴定统计半年报要实现用考务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届时省上将通报各鉴定机构统计工作情况。
七、坚决制止异地鉴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鉴定范围开展鉴定工作,不得接受本行政区域或行业以外的企业、学校、培训机构集体组织的报名,也不得自行到行政区域或行业以外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从即日起,省鉴定中心将进一步加大对考生报名资料的审查力度,考生来源超出所(站)鉴定范围的,不予受理报名。对本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不能鉴定的工种,报省中心,由省中心进行协调。
八、严格控制国家职业工种目录以外工种的鉴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接受考生报名时,要认真核对鉴定工种,鉴定工种名称、代码必须与国家职业工种目录一致。任何鉴定机构不得添加和更改鉴定工种名称。如确需添加职业工种的,必须先报省鉴定中心,经省鉴定中心与部鉴定中心协调同意后,才能进行该职业工种的鉴定考试。
九、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71号文件规定收费,并向考生开据省财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禁超标准收费。要坚决制止随意降低收费标准的恶意竞争行为。省鉴定中心将配合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大对直属鉴定所(站)收费的监管力度,对肆意降低鉴定成本、简化鉴定程序的违规违纪行为,认真进行查处。各市鉴定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所属所(站)的鉴定质量。对极个别不考试就办证或制作、贩卖假证的鉴定所(站),要坚决吊销鉴定许可证,并依法查处。目前除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组织鉴定考试,经批准后减免部分费用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随意减免职业资格考试费,否则按违规查处。
十、统一规定办证时间。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对省鉴定中心的办证时间作如下规定:每周的周1—周3为地市和省直属所(站)的办证时间。需要办理的证书超过200本时须提前预约。其他时间为省鉴定中心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检查时间,在此期间不再办理证书业务。有关鉴定机构更换法人、变更办公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请务必按规定报省上审批或备案,以免影响工作。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队伍自身建设。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学习型,落实型,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省鉴定中心已将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汇集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力量办学文件选编》中,以方便大家的学习和工作。
附: 1、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职业技能鉴定任务分配表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4年5月8日
抄送:各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来源:
更新时间:
2005-03-10
阅读次数:
版权所有: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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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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