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劳社函〔2008〕81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2号)文件。现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运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我省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对于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领导和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本市(区)、本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出问题。
二、各市(区),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题库陕西省分库网络运行和使用管理,不得擅自开发、更改国家题库资源。未经履行试卷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施的鉴定一律无效,不予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对不考试核发证书,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省上将逐步扩大市级分库试点范围,组织力量积极申报和参与国家题库的开发和审定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要求,我省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初、中、高级技能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1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内容可调整40%;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3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命题。在鉴定考核过程中,若需要对鉴定考核内容进行调整的,各市(区),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所命试卷及调整内容申请,经审核、审批、并报部鉴定中心备案后使用。
三、严格执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题库陕西省分库网络运行管理的通知》(陕劳社函〔2004〕57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省厅重申:各市(区),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实施职业技能(含专项能力)鉴定考核时,凡国家题库陕西省分库已有的职业(工种)试题,必须按有关程序和履行有关手续后从省(或市)试题分库中提取。对尚未开展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在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要求,依据职业标准,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编制试题要重点突出和体现考核运用知识、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编制好的试卷必须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和备案后使用。
四、加强国家题库陕西省分库基础建设。各市(区),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重视命题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命题质量。省上将投入资金,加大题库开发力度。建立专家队伍资源信息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专业研修等活动,提高命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探索和研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理论、技术方法和质量保障指标体系,特别是对高技能人才评价命题方法的研究。对做出贡献的命题人员将给予表彰奖励。
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卷安全保密工作。要把试卷保密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建立保密制度,建立国家题库运行管理保密工作责任制,签订保密责任书,认真履行责任书承诺,自觉担负起国家题库试卷保密责任和义务。及对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本市(区),本所、站涉及保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法制教育,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进一步完善试卷编制、审定、印制、传递等各个环节保密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保证国家题库安全、稳定运行。
各市(区),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及时反馈国家题库试题资源使用情况,每年12月初将上一年度(统计方法为上年12月初至次年11月底)国家题库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分析报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近年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由劳动保障部总库和地方分库、行业分库组成的国家题库网络已经形成,国家题库规模容量不断扩大。然而,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影响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管理,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我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行业部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工作。
二、加强国家题库的运行管理。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题库的总体规划、题库运行和质量监督。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通用职业(工种)地方分库的运行管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行业分库的运行管理。鼓励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具备相应技术条件且管理规范的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我部申请,开展建立地市级分库的试点工作。
三、规范使用国家题库试题资源。国家题库试题资源由我部统一审定、颁布和配置,各地、各行业部门不得擅自开发、更改地方分库和行业分库的试题资源。各地、各行业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应从国家题库中抽题组卷,并可根据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初、中、高级技能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1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内容可调整40%;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3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结合本地情况组织专家自命题。各地所命试卷及调整内容需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行业分库调整比例可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各地、各行业部门应及时反馈国家题库试题资源使用情况,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国家题库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形成技术分析报告,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严禁各地、各行业部门使用未经我部审定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含试题资源和题库软件)。
四、严格开展鉴定命题工作。对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各地、各行业部门在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时,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要求,依据职业标准,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组织编制的试题,要重点体现考核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地编写的通用职业(工种)试题,需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严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行命制试题。
五、加快国家题库建设工作。为完善国家题库网络体系,我部将统筹规划国家题库建设工作,形成国家、地方和行业部门协同开发,动态更新的题库建设工作格局。我部拟选择社会通用性强、从业人数多、技术含量高的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职业(工种)进行题库示范性开发和更新,2010年前建成30个职业精品国家题库,并加快国家题库开发速度,组织新开发题库试考工作。各地应发挥自身技术优势,积极申报和参与国家题库开发和审定工作。为进一步充实国家题库试题资源,各地应将自行开发的试题资源上报我部。我部汇总多渠道征集的试题资源,作为国家题库试题资源修订、更新和改造的基础资料。行业分库建设按照自主开发、独立运行管理原则进行。2010年前,各行业部门要完成本行业主要的特有职业(工种)的题库开发工作。已开发完成的部分职业(工种)题库,经我部审定,将纳入国家题库网络。已建立部分职业(工种)国家题库的行业部门,应按规定申报国家题库行业分库运行机构认证,经认证合格后,授予国家题库行业分库运行资质。各地、各行业部门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和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费并多方筹集资金,加大题库开发力度。
六、加强命题人员队伍建设。各地、各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命题人员队伍建设,通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专业研修等活动,提高命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命题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专家队伍资源信息库。对在国家题库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各行业部门应给予奖励。同时,各地、各行业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理论、技术方法和题库质量保障指标体系的研究和探索,特别是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命题技术方法的研究,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