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巡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市鉴定中心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规范和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巡考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巡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现场巡考是指对市属鉴定所(站)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巡考的范围:

    1.高级技能(三级)以上等级的考核鉴定;

    2.各所(站)首次开展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

    3.每批次考试100人以上和25人以下的考核鉴定;

    4.有鉴定合格率过高记录机构的考核鉴定;

    5.鉴定考核中出现问题的鉴定所站进行的考核鉴定;

    6.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考核鉴定。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巡考的内容

    1.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巡查;

    2.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试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试卷是否经市中心审核、阅卷过程、实操考试的场地、设备的使用和原材料等是否符合试卷要求等;

    3.对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的检查,包括: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的资格是否属实、是否按照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和考评人员守则开展工作、是否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等;

    4.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考务管理程序和鉴定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巡考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现场监督检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考试活动;

    2.听取情况汇报;

    3.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4.进行个别访问、调查、测试和复核。

   第五条  巡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3.巡考人员由市中心工作人员轮流担任,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邀请部分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人员参加。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巡考人员工作要求:

   1.现场巡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巡考人员不得收取被巡考单位的劳务报酬;

   3.巡考人员应根据考核现场实际,如实填写《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巡考情况报告单》;

   4.巡考人员现场巡考应衣着整洁、佩挂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制作的《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巡视》胸牌。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巡考人员的派遣

   1.对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需进行巡考的考核鉴定,由中心领导在确认鉴定申请的同时指派有关人员进行巡考;

   2.巡考人员接到指派任务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申请安排车辆,按时进行巡考。如中心车辆不能保证,可乘公交车或经批准后乘出租车前往,费用中心予以报销。

  第八条  在职业技能鉴定巡考过程中,被巡考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考人员可以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未按规定组织现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或不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要求的;

   2.阻扰有关人员向巡考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巡考指出的错误和问题,拒不采取改正措施的;

   4.采取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巡考工作的。

   第九条  巡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取消其巡考资格:

    1.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2.因渎职贻误职业技能鉴定正常考试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妨碍鉴定所(站)鉴定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巡考人员的补贴由市中心按有关规定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有权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人员进行举报。

  


  来源: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更新时间:2008-08-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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