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职鉴发〔2006〕42号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省属鉴定所(站):
现将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订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提高考核质量,参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守则: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必须在专门的考核场地进行。考核现场应张贴考核要求、考生注意事项,指示性标志醒目清楚。
二、考核现场按有关要求张贴或悬挂考核标识,必要时要设立警戒线,保持考核现场良好秩序。
三、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工作人员执考时应佩戴相应证卡,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考核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核现场。
四、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仔细查对考生的相关证件,妥善处理考场发生的违纪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并实地填写考场记录。
五、考核试题应统一从国家题库提取,试卷的印制、传送、保管按试题管理规定执行。
六、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个考核项目必须由三人以上的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改阅试卷采用流水方式进行,或用加权平均办法确定考生成绩。
七、考核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需要派遣质量督导员和巡考人员,妥善处理考核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八、要落实安全措施,教育考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组织大规模的考核要配备医务、消防、警卫、设备维修等人员,落实紧急应急方案。
九、考生在考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大声喧哗,不应从事与考核无关的事情,完成考核后应离开考场。
主题词: 劳动 鉴定 通知
抄送: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6年12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